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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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01文章来源:学工办 浏览次数:

各班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30名,每名金额为5000元。
   
二、评定对象
   
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是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符合本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4.
当学年通过浙大立交桥转入浙大学习的学生可以参评上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四、评定程序
   1.
各班级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学生宣传介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相关事项。
   2. 10
12日以前,以班级为单位将申报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发送至学工办邮箱3076623249@qq.com

3.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学工部终审。
    4.
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5.
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后,将经费下拨到位,由资产财务部统一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注意事项
   1.
加强管理与排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本通知发布之时,上一学年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或评奖过程中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与评选。
   3.
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请特别注意《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学生申请日期(没有把握的可以先不填写)。
   4.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如有打算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同学,请慎重考虑是否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样表
         3.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拟符合要求人员名单


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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