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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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17文章来源:院学工办 浏览次数:

各班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及金额
国家助学金分为2档,一档助学金30名,每名金额为5500元;二档助学金151名,每名金额为2500元。
二、评定对象
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学生(当兵保留学籍的除外);或者是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学生(当兵保留学籍的除外)。
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无违纪处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评定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于1018日之前登录学工系统,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3.
学院辅导员登录学工系统进行审核。
4.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初审名单和受助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告知学工部,学工部进行终审。
国家助学金经学工部终审完毕后,请各学院登录学工系统,进入学生资助” -“资助管理”-“资助项目汇总(资助信息上报),打印《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者名单备案表》,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加盖院系行政章,于1019日前上交至学工部。
电子版《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者名单备案表》及《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发送至xal@nit.zju.edu.cn
5.
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名单,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6.
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将经费下拨到位后,由资产财务部发放国家助学金(其中,助学金按春秋两季发放)。
五、注意事项
1.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工办
        201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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