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设计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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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06文章来源:传媒与设计学院 浏览次数:

 

 
 
理工传媒〔2012〕17 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设计学院关于印发   《传媒与设计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所、实验中心、分团委、分工会: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传媒与设计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职工 请假 规定                          
抄送:组织人事部,传媒与法律党总支。
传媒与设计学院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
传媒与设计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为加强学院内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性,确保信息畅通,统筹协调安排学院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在浙江大学宁波理工人〔2007〕86号《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补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因私离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教职工请假当月累计5天以内(含5天,下同)的,由学院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必须持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请假条到人事处办理请假备案手续。教师请假须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以免出现教学事故。
第三条教职员工外出二天以内的(含二天),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研究所负责人应向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副职还应向本研究所第一负责人口头请假,并在学院党政办进行备案。不备案的视作没有请假。
教职员工应向各研究所负责人口头请假,告知原由与去向。同时还要向学院主要领导请假,并在学院党政办备案。不备案的视作没有请假。
第四条 教职工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五天以内的,须提前两天到学院党政办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统一填写《传媒与设计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并出示相关佐证。获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作好妥善安排。请假同时还应口头告知所在研究所负责人,并在学院党政办备案,不备案的视作没有请假。
研究所第一负责人请假,应由院长或书记签字审批。
第五条 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可擅自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先电话或口头请假,告知以上程序人员,事后补办正式请假手续。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或逾期未办理手续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超过五天以上的,在征得学院领导同意后,到组织人事部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时告知以上程序人员,并在学院党政办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外出期间,要注意安全,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时返校,不可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可先电话续假后再补办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学院党政办当面销假(超过五天还应到学校人事处销假)。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销假、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计算。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会议请假手续:
(一)全院性会议,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教职工应持相关证明向会议组织者请假。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教职工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学院党政办、教学教务办、研究所每学期统计一次应到会议到会情况,并由党政办统一汇总后向本人反馈。
(二)教职工请假次数纳入到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人事考核和绩效工资考核,实行减分制。教职工一学年会议请假最多2次,请假次数也纳入到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人事考核和绩效工资考核。
第十条 学院党政办每学期末将本学期请假、到岗情况汇总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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